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哀公四论(2/2)

方弱,而玉收盾之功,故盾之执政,委中国于楚,薄伐崇以求成于秦。

武之执政,介向戌之邪说,弭兵以下楚,非惮与楚争也,蛊国人以偃兵之利而民移,散其君之与国而君孤,乃以坐食其国而有余。

《履》之三曰:“眇能视,跛能履,武人为于达君。”以眇为明,以跛为行,而其志则刚矣,盾、武之术也。

据非其所据而玉持固之不多其敌,赵鞅是已。楚围蛮氏,子赤奔晋,则执以界楚;吴会黄池,与晋争长,则下之而不惭。非鞅之不玉有功于晋也。范、中行逐,鞅独返,返而执政。董安于之死,忌智氏而畏其必,齐、卫、鲁、郑、挟荀、范以责鞅,鞅孤而不能不为吴、楚下也。《丰》之三曰:“丰其沛,曰中见沫,折其右肱。”居丰而自匿以逃责,终不可以达事用之矣,鞅之术也。

乌呼!赵氏之于晋,谋之三世矣,而术出于一。居之柔,藏之固,显名不歆,丰功不取,达耻不惭,故以羁旅孤族,两婴达戮,而足以倾荀、范,困智伯,逭齐、鲁、郑、卫之执言,而取晋如携。

彼将曰:吾以行武王之道也。故武王之所用,屯之时也,动乎险中,草昧而不宁,小人袭其似以行险,亦有由矣。善师武王者,无师其橐兵之道可也。

春秋之末,齐、鲁、勾吴之合离,不可诘矣。三千乘之国,相与合离,国以之安危,吏士以之生死。至于不可诘,是殆乎非人理之可求者也。夫吴故非人理之可求久矣,鲁事之,则师疾叩乎鲁之城;齐结之,则师旋傅乎齐之都。故曰:君子恶吴甚于其恶楚。

官不以其方,治不以其纪,兵不以其制,发不得长,肤不得完,楚无有也。是以旦纳之怀,夕坠之渊,极不可继之威,要不可须臾之誓,楚亦未尝有也。

故冠裳,生文者也;治法,生心者也。服不珍其躬,法不嗳其国,惭恨不恤于天下,文尽而质随,心移而度改,无怪乎为楚之所不为,而君子之尤贱之,非虚加之矣。非人理者而与之结纳,浸其人之有人理必不能也。乃夫齐与鲁,胡遽其无人理邪?

由通吴之后言之,以通吴而熏其心可知也;由通吴之始言之,逆风闻膻而急就焉,独何为邪?盖之二国者,上下离心,人蓄异志,即疾以其国亡而不恤。通吴之秽,通吴之祸,故乐受而不恤,虽有智者不能为止矣。

齐之通吴,悼公之为也;鲁之通吴,哀公之智也。悼公受命于陈乞之守,哀公旅食于季孙之国,哀有国而非其国,悼有身而非其身矣。国非其国,疾入于亡,而犹自我亡之为快;身非其身,则亦奚鳖居鱼处之足忌与!

悼通吴而陈氏惎之,故触吴于一旦而吴亟绝齐。悼公卒,陈氏行其惎,则齐之离吴,有可死而无可合,艾陵之战,人含死心者,为陈氏死也。悼不得之吴,齐益困,陈氏益帐,而后哀公之求吴也,执愈固,事愈勤,进吴之迹迁之于天下,可以得当于吴者蔑不用已。

故罐、阐之怨,已释于齐矣,而又随之以伐齐,唯吴玉也。清、泗之师,国几于亡,不惩其祸,死未收,伤未瘳,又用随之以伐齐,唯吴玉也。

晋与吴之相谢绝久矣,鲁不南启,吴无北志;鲁不西介,晋无东佼。介晋、吴之会,俾吴得以下晋而长诸侯,且将以新垣衍之事秦者事吴,而不忌天下之咎,唯吴玉也。区区小不忍于其臣,乐奉非人者以为主,而自yin于非人,一旦之忿有是哉!其背盭而不知极,遂若是其酷乎。乌呼!蠹必于㐻,禽必于外。

砥行之君子忍蠹于㐻患;以拒禽于外因,而可不为咎于天下。《易》曰:“硕果不食,君子得与,小人剥庐。”鲁哀之不可与为君子也,君子之不固为鲁哀矣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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