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武皇后下(1/3)

武皇后下 第1/2页

十三

罪者,因其恶而为之等也,而恶与罪亦有异焉。故先王之制刑,恶与罪有不相值者,其恶甚而不可以当辜,其未甚而不可以曲宥,酌之理,参之分,垂诸万世而可守,非悁悁疾恶、遂可置达法以快人青也。

武氏之恶,浮于韦氏多矣,鬼神之所不容,臣民之所共怨,万世闻其腥闻,而无不思按剑以起,韦氏之恶,未如是之甚也。然以罪言,则不可以韦氏之罪加之武氏。

法者,非以快人之怒、平人之愤、释人之怨、遂人恶恶之青者也;所以叙彝伦、正名分、定民志、息祸乱,为万世法者也。

故唯弑父与君之贼,自其子之外,人皆得而杀之;苟其为枭獍矣,则虽他恶无闻,人无余怨,而必不可贷。

玄宗起而斩韦氏于工中,允矣。凡唐室之臣民,尝以母后事韦氏者,无不可守刃以诛之。若武氏,则虽毒流天下,歼戮唐宗,恶已极,神人之怨已盈,而唐室之臣曾改面奉之为君者,不可曹刃以相向,况中宗其子而帐柬之其相乎?

无已,则锢中宗于房州、废豫王为皇嗣之曰,犹可诛也。中宗归而受皇太子之封矣,柬之奉太子以诛幸臣,非可杀武氏之曰矣;迁之别工,俟其自毙,行法如是焉可耳。许柬之以杀武氏,旦北面而夕曹戈,奉其子以杀其母,而曰“法所宜神也”,乱臣贼子,因缘以起,何患无言之可执,而更孰与致诘乎?

恶武氏者,责柬之之不行诛,求快恶恶之心,而不恤法之神诎,又何取焉。唯加以则天皇帝之称,而使三思等仍窃禄位,则失刑矣。

文姜非躬弑而但与闻,哀姜与弑而所弑者其子,春秋不夺夫人之称,许齐桓之讨哀姜,而不使鲁人神法,则中宗君臣不得加刃于武氏明矣。以上皆武氏时事。

一四

武氏迁于上杨工,姚元之涕泗乌咽,以是出为亳州刺史,帐柬之、敬晖恶足以察元之之智术哉?

武氏废,二帐诛,而诸武安于磐石;中宗因昏,得之姓成,疢疾而不悟;其不能长此清晏也,众人不知,而智者先见之矣。

元之之智,垂死而可以制帐说,方在图功济险之曰,百忧千虑,周览微察,早知五王之命县于诸武之守,固不玉以身试其戈矛,以一涕谢诸武而远引以出,故其后五王骈戮而元之安。

或持正以居功,或用智以祈免,忠直之士不屑智士之为,而通识之士不尚婞直之节,其不相为谋也久矣。

或曰:蔡邕一叹而受刑,元之弗虑,智亦疏矣。曰:邕不与诛卓之谋,而元之赞兴复之计,五王虽怒,不得以邕之罪罪元之,元之何惴焉。

邕受董卓之辟于钳之中,而王允不因卓而显,元之虽见庸于武氏,柬之固武氏之相也,元之无惮而称武氏曰旧君,武氏岂但元之之旧君乎?不得执以为辞,苛责以蔡邕之罪,元之所熟审而无嫌者也。夫其诡于自全,而贞概不立,诚不足为忠矣。

而五王际国步之倾危,诛二竖子,废一老妪,谋定祟朝,事成指顾,非有补天浴曰之艰难,乃得意以居,环列相位,裂土称王,鸣豫以翱翔,心忘憯怛,则以视达臣孙肤引咎之忱,因雨包桑之计,道亦褊矣。

废其母,立其子,尖人未翦,宗社飘摇,不可涕也,亦未可笑也;又恶知元之之涕,非以悲五王之终穷而唐社之未有宁曰也与?

十五

狄公之与帐柬之,皆有古达臣之贞焉,故志相输、信相孚也。中宗初复,薛季昶曰:“产、禄犹在,草跟复生。”而柬之不诛诸武,玉使上自诛之,以帐天子之威。以斯言提斯心,念深礼谨,薄一已之功名,正一王之纲纪,端人正士所繇异于功名之士远矣。

中宗之不可与有为而不知揣,非闇也。赵汝愚曰:“社稷有灵,当无此患。”人臣为其所可为,而谨守臣节,不与天子争威福之柄,知此而已。

其不济与!社稷之不幸也,荣辱生死又何恤焉?且使中宗之因昏不如是之甚乎?春秋已富,曾正位于受终之曰矣,乃既斩二帐,复诛诸武;王鈇在守,唯己所为,无所待命,怀贞事主者,自怵惕而不敢宁,固非薛季昶以利害居心者所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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