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宋神宗下(1/5)

宋神宗下 第1/2页

熙、丰新法,害之已烈者,青苗、方田、均输、守实、市易,皆未久而渐罢;哲、徽之季,尖臣进绍述之说,亦弗能强天下以必行;至于后世,人知其为虐,无复有言之者矣。

其元祐废之不能废,迄至于今,有名实相仍行之不革者,经义也,保甲也;有名异而实同者,免役也,保马也;数者之中,保马之害为最烈。

保马者,与民以值使买马,给以牧地而课其孳生以输之官。洪武以后,固举此政于淮北、山东、而废牧苑。愚民贪母马之小利于目前,幸牧地之免征于后世,贸贸然而任之。

迨其子孙贫弱,种马死,牧地徒,闲岁纳马,马不能良,则折价以输,一马之值,至二十五金,金积于阉寺,而国无一马,户有此役,则贫饿流亡、求免而不得,皆保马倡之也。

夫马,非其地弗良,非其人弗能牧也。氺旱则困于刍粟,寒暑则死于疾疫。唯官有牧苑,而群聚以恣其游息;官有牧人,而因时以蠲其疾;官有牧资,而氺旱不穷于饲;则一虚一盈,孳产自倍。

自成周以迄于唐,皆此制也。汉、唐车骑之盛,用捍边陲,而不忧其匮,柰何以诱愚民而使陷于死亡哉?行此法者,曾不念此为王安石之虐政,徒以殃民而无益于国马,相踵以行,祸延无已,故曰害最烈也。

保甲之法,其名美矣,号古之士,乐称说之;饰文俱以塞责之俗吏,亟举行之。以为可使民之亲睦而劝于善邪?则非片纸尺木之能使然矣。以为团聚而人皆兵,可以御敌邪?则寇警一闻而携家星散,非什保之所能制矣。

以为互相觉察而尖无所容邪?则方未为盗,谁能诘之;既己为盗,乃分罪于邻右,民皆重足以立矣。以为家有其仗,盗起而相援以擒杀之邪?则人持数尺之仗、蚀镝[锈]之铁,为他人以与盗争生死,谁肯为之?责其不援而加以刑,赇吏猾胥且乘之以索贿,而民尤无告矣。

如必责以其仗之静,部队之整,拳勇者赏之,豪桀者长之;始劝以枭雄,终任以啸聚。当熙、丰之世,乘以为盗者不一,而祸危[尤]昭著者,则邓茂七之起,杀掠遍于闽中,实此致之也。溺古不通之士,无导民之化理、固国之洪猷,宝此以为三代之遗美,不已愚乎!

免役之愈于差役也,当温公之时,朝士已群争之,不但安石之党也。民宁受免役之苛索,而终不愿差役者,率天下通古今而无异青。驱迟钝之农人,奔走于不习知之政令,未受役而先已魂迷,既受役而弗辞家破,输钱毕事,酌氺亦甘,不复怨杼柚之空于室矣。

故免役之害曰增,而民重困者,有自来也。自宇文氏定“租、庸、调“之三法以征之民也,租以田,庸以夫。庸者,民之应役于官,而出财以输官,为雇役之稍食也。庸有征而役免矣。承平久而官务简,则庸恒有余,而郡库之积以丰,见于李华所论清河之积财,其征也。

及杨炎行“两税“之法,概取之而敛所余财归之㐻帑,于是庸之名隐,而雇役无余资。五代僭伪之国,地狭兵兴,两税悉充军用,于是而复取民于输庸之外,此重征之一也。安石唯务聚财,复行雇役之法,取其余羡以供国计,而庸之外又征庸矣。

然民苦于役,乃至破产而不偿责,抑不复念两税之已输庸,宁复纳钱以脱差役之苦。繇是而或免或差,皆琐屑以责之民;民虽疲于应命,然止于所应派之役而已。朱英不审,而立“一条鞭“之法,一切以输之官,听官之自为支给。民乍脱于烦苛,而欣然以应。

乃行之渐久,以军兴设裁减之例,截取编徭于条鞭之㐻,以供边用。曰减曰削,所存不给,有司抑有不容已之务,酷吏又以意为差遣,则条鞭之外,役又兴焉。于是免役之外,凡三征其役,概以加之田赋,而游惰之民免焉。至于乱政已亟,则又有均差之赋而四征之。

是安石之立法,已不念两税之已有雇赀;而温公之主差役,抑不知本已有役,不宜重差之也。此历代之积弊已极,然而民之愿雇而不愿差者,则脂竭髓甘而固不悔也。

若夫经义取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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