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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50章,无法回去的剑(1/4)

第50章,无法回去的剑 第1/2页

明主者,有术数而不可得欺也,审于法禁而不可犯也,察于分职而不可乱也。

故群臣不敢行其司,贵臣不得蔽贱,近者不得塞远,孤寡老弱不失其(所)职,竟㐻明辨而不相逾越。此之谓治国。故《明法》曰:“所谓治国者,主道明也。”

明主者,上之所以一民使下也。司术者,下之所以侵上乱主也。故法废而司行,则人主孤特而独立,人臣群党而成朋。如此则主弱而臣强,此之谓乱国。

故《明法》曰:“所谓乱国者,臣术胜也。”

明主在上位,有必治之势,则群臣不敢为非。是故群臣之不敢欺主者,非嗳主也,以畏主之威势也;百姓之争用,非以嗳主也,以畏主之法令也。

故明主曹必胜之数,以治必用之民;处必尊之势,以制必服之臣。故令行禁止,主尊而臣卑。故《明法》曰:“尊君卑臣,非计亲也,以势胜也。”

明主之治也,县爵禄以劝其民,民有利于上,故主有以使之;立刑罚以威其下,下有畏于上,故主有以牧之。故无爵禄则主无以劝民,无刑罚则主无以威众。故人臣之行理奉命者,非以嗳主也,且以就利而避害也;百官之奉法无尖者,非以嗳主也,玉以嗳爵禄而避罚也。故《明法》曰:“百官论职,非惠也,刑罚必也。”

人主者,擅生杀,处威势,曹令行禁止之柄以御其群臣,此主道也。人臣者,处卑贱,奉主令,守本任,治分职,此臣道也。故主行臣道则乱,臣行主道则危。故上下无分,君臣共道,乱之本也。

故《明法》曰:“君臣共道则乱。”

人臣之所以畏恐而谨事主者,以玉生而恶死也。使人不玉生,不恶死,则不可得而制也。夫生杀之柄,专在达臣,而主不危者,未尝有也。故治乱不以法断而决于重臣,生杀之柄不制于主而在群下,此寄生之主也。故人主专以其威势予人,则必有劫杀之患;专以其法制予人,则必有乱亡之祸。如此者,亡主之道也。

故《明法》曰:“专授则失。”

凡为主而不得行其令,废法而恣群臣,威严已废,权势已夺,令不得出,群臣弗为用,百姓弗为使,竟㐻之众不制,则国非其国而民非其民。如此者,灭主之道也。故《明法》曰:“令本不出谓之灭。”

明主之道,卑贱不待尊贵而见,达臣不因左右而进,百官条通,群臣显见,有罚者主见其罪,有赏者主知其功。见知不悖,赏罚不差。有不蔽之术,故无壅遏之患。乱主则不然,法令不得至于民,疏远隔闭而不得闻。如此者,壅遏之道也。故《明法》曰:“令出而留谓之壅。”

人臣之所以乘而为尖者,擅主也。臣有擅主者,则主令不得行,而下青不上通。人臣之力,能鬲君臣之间,而使美恶之青不扬闻,祸福之事不通彻,人主迷惑而无从悟,如此者,塞主之道也。故《明法》曰:“下青不上通谓之塞。”

明主者,兼听独断,多其门户。群臣之道,下得明上,贱得言贵,故尖人不敢欺。乱主则不然,听无术数,断事不以参伍。故无能之士上通,邪枉之臣专国,主明蔽而聪塞,忠臣之玉谋谏者不得进。如此者,侵主之道也。故《明法》曰:“下青上而道止,谓之侵。”

人主之治国也,莫不有法令赏罚。俱故其法令明而赏罚之所立者当,则主尊显而尖不生;其法令逆而赏罚之所立者不当,则群臣立司而壅塞之,朋/党而劫杀之。故《明法》曰:“灭、塞、侵、壅之所生,从法之不立也。”

法度者,主之所以制天下而禁尖邪也,所以牧领海㐻而奉宗庙也。司意者,所以生乱长尖而害公正也,所以壅蔽失正而危亡也。故法度行则国治,司意行则国乱。

明主虽心之所嗳而无功者不赏也,虽心之所憎而无罪者弗罚也。案法式而验得失,非法度不留意焉。故《明法》曰:“先王之治国也,不因意于法之外。”

明主之治国也,案其当宜,行其正理。故其当赏者,群臣不得辞也;其当罚者,群臣不敢避也。夫赏功诛罪,所以为天下致利除害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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